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打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引導作用,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免罰清單》包括28項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事項,在滿足適用條件前提下,可以“輕微不罰”或“首違免罰”。
《免罰清單》明確了“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兩種情形的適用條件?!拜p微不罰”,即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的,不予行政處罰。“首違免罰”即對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免罰清單》時,要同時滿足《免罰清單》適用條件的全部要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各市在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證據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判斷。要準確把握執法標準,《免罰清單》所指“首違免罰”中,“初次違法”是指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12個月內第1次發現該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所稱“及時改正”中“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后,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予以改正。“改正”指當事人通過整改后,其相關活動符合法定要求。
各市應嚴格規范適用程序,建立健全首次違法登記確認制度,形成首次違法案件臺賬,便于執法人員確認是否符合“首違免罰”情形。實施輕微違法和首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適用“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承諾程序,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認識自身錯誤,增強守法意識,改正違法行為,自覺履行承諾。
各市可以結合執法工作需要,在不與本清單沖突的情況下制定本地《免罰清單》。各市要加強縣級對口部門的指導,全面開展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工作,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陳鵬 董新)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 |
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3 |
對建設單位未將不需要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4 |
對出租單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㈠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5 |
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㈠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㈡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㈢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㈠、㈡、㈢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㈡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6 |
對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7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8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9 |
對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0 |
對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名稱采用“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㈡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并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㈢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㈣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㈤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冊于分支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1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㈢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2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3 |
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處罰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4 |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5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㈥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6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㈤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7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行為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㈠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8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行為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㈢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19 |
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議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處罰 |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議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0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河北省綠化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1 |
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2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臨時擺設攤點,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經營者應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負責經營范圍內的環境衛生。 第三款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3 |
對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在室內進行,不得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違反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4 |
對隨地吐痰、便溺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㈠隨地吐痰、便溺; 違反前款第㈠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5 |
對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㈡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違反前款……第㈡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6 |
對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㈢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違反前款第㈢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7 |
對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為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㈣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違反前款第㈣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8 |
對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的處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㈥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 ……違反前款第㈥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2.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 |
內容來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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