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住建部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原《標準》無建筑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后簡稱“面積計算規范”)。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則《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范約束的范圍。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條文說明3.0.1 建筑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筑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筑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筑面積。當外墻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關于陽臺建筑面積: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關于陽臺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改變,單看3.1.5條表述為“圍護設施”,后款表述為“陽臺封閉”情形,實則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陽臺封閉”的狀態、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但,值得注意的是與房產測量規范進行了有效銜接。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條文說明3.0.21 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
三、關于室外設計地坪: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可以看到:3.1.3條首次將“室外設計地坪”作為,衡量地上與地下的分界,表述為“室外設計地坪”情形,應結合3.1.4的規定來理解。可以預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錯層設計、時點認定又將成為爭議焦點。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2.0.8 地下室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2.0.9 半地下室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四、關于不應計算建筑面積情形: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
五、關于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其中:對應《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最新規定: 3.1.6第一款:結構層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間,列為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屬于“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約束的范圍。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3.01、3.02、3.03、3.04、3.05,均有有關結構層高以2.20米為分界的規定,且普遍明確:“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應視為作廢。
內容來源:房地產工程師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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