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主動交代”?
答:《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問:如何計算違紀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答: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問:如何處理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答: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內容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