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修訂印發,現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重新修訂并印發《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和范圍。明確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有關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二)進一步明確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劃分。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
(三)對建設單位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負責對本單位投資工程實名制情況進行統籌管理,落實經費保障。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監理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約定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明確要求。建筑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
(五)對總包單位、分工單位、監理單位職責提出明確要求。明確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監理企業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實名制工作負監理責任。
(六)對項目配備實名制管理的硬件設備提出明確要求。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設施設備;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也可采用手機考勤軟件等其他技術手段。
(七)明確實名制信息數據組成內容。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數據采集實行承諾制,明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
(八)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應加強對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加強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下步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按照重新印發后的《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督促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工作,強化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力度,持續推動實名制管理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實名制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來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