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消息,網易房產在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獲悉,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于印發《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辦法》中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各縣(市、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監管機構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信息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支取進行監管。
開發企業可自主選擇經公示后的監管銀行,與監管機構和監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監管專用賬戶,原則上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監管額以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銷售額為準,重點監管資金按實際工程節點對應比例留存。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預售項目工程實際施工進度節點,在滿足后續監管資金比例后,可申請使用監管資金,具體節點為:
(一)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監管賬戶須留存實際備案銷售額的40%為監管資金。
(二)建成層數打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后,監管賬戶須留存實際備案銷售額的30%為監管資金。
(三)主體封頂的,監管賬戶須留存實際備案銷售額的20%為監管資金。(四)取得《石家莊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監管賬戶須留存實際備案銷售額的10%為監管資金。
(五)取得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規劃竣工驗收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中任意三項后,監管賬戶須留存實際備案銷售額的5%為監管資金。
(六)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后,終止資金監管。
《石家莊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具體內容如下: